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 83年01月17日)
第 9 條
就協議所進行之協商,於協議訂定前,除依職權得對外發言或發布新聞者外,其他參與人員不得將協商內容外洩。離職後,亦同。

前項參與人員如有洩漏情事,其所涉刑事或行政責任,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