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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 111年06月08日)
第 20 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