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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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 111年06月08日)
第 31 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