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 111年06月08日)
第 31 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