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08日)
第 6 條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