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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四 章 刑事 ( 111年06月08日)
第 75-1 條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