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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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五 章 罰則
( 111年06月08日)
第 82 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