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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五 章 罰則 ( 111年06月08日)
第 88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