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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二 節 入出境管理 ( 111年01月12日)
第 12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