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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四 節 交通運輸 ( 111年01月12日)
第 27 條
在外國登記之民用航空器,得依交換航權並參照國際公約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

前項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規定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驅離、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