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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五 節 經貿交流 ( 111年01月12日)
第 30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查;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