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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五 節 經貿交流 ( 111年01月12日)
第 3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