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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五 節 經貿交流 ( 111年01月12日)
第 32 條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