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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三 章 民事 ( 111年01月12日)
第 41-1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及稅捐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