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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四 章 刑事 ( 111年01月12日)
第 44 條
同一行為在香港或澳門已經裁判確定者,仍得依法處斷。但在香港或澳門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