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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五 章 罰則 ( 111年01月12日)
第 47 條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