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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五 章 罰則 ( 111年01月12日)
第 51 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設立行為;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