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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一 節 交流機構 ( 111年01月12日)
第 7 條
依前條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