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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二 章 行政 第 一 節 交流機構 ( 111年01月12日)
第 8 條
行政院得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並派駐代表,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之交流事務。

前項機構之人員,須為香港或澳門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