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1月11日)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來臺就學者外,得視同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