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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0年06月14日)
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及各機關循行政程序推薦;頒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者,由本會或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大陸工作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