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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19日)
第 5 條
主管人員移交,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本會駐港澳機構一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之清冊,依第四條所列項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