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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19日)
第 8 條
主任委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