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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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四 章 定居
( 111年06月13日)
第 3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