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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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四 章 定居
( 111年06月13日)
第 33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辦妥戶籍登記後,須申請入出境者,依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