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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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06月13日)
第 38 條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確定或駁回申請者,其所繳之證件費應予退還;依本辦法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證件經註銷者,其所繳之證件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