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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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13日)
第 5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