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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13日)
第 10 條
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

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