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13日)
第 15 條
受收容人病危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受收容人死亡時,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處理其喪葬事宜:
一、受通知者於書面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未辦理相關事宜。
二、無法通知或書面通知無法送達,且受收容人死亡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