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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13日)
第 2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置之收容所、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因必要情形指定之適當處所(以下簡稱收容處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