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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13日)
第 8 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且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時,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傳染病防治事宜。

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