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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99年03月24日)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