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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 107年01月09日)
第 5 條
大陸地區古物在臺陳列展覽,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

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