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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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111年04月25日)
第 14 條
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