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111年04月25日)
第 16 條
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港澳學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一項之大專校院,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登錄港澳學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