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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 111年04月21日)
第 2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