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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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111年03月16日)
第 2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