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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111年03月16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一、不危害國家安全。
二、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

因情事變更或基於政策需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品項目,經相關貨品主管機關認定有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停止輸入。

相關貨品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出進口廠商、工商團體或其他相關機關(構)亦得建議開放;其程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