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務往來
( 100年09月07日)
第 14 條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業務,其使用之幣別,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發行之貨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