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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務往來 ( 100年09月07日)
第 14 條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業務,其使用之幣別,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發行之貨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