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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務往來 ( 100年09月07日)
第 18 條
依本辦法規定為業務往來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每月將辦理情形彙報總機構轉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