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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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務往來
( 100年09月07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維持臺灣地區金融市場穩定之必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