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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 100年09月07日)
第 24 條
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之業務如下,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一、從事金融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