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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二 節 分行及子銀行 第 二 款 子銀行 ( 100年09月07日)
第 39 條
臺灣地區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申請前大陸地區子銀行應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臺灣地區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
三、營業計畫書。
四、該行及子銀行之董事會議事錄。
五、子銀行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告及法令遵循情形。
六、子銀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
七、子銀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