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三 節 參股投資 ( 100年09月07日)
第 52 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持股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