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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三 節 參股投資 ( 100年09月07日)
第 56 條
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