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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 100年09月07日)
第 60 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管理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