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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二 節 分行 ( 100年09月07日)
第 67 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資金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前項專撥營業資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匯出;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擬增加匯入專撥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