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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二 節 分行 ( 100年09月07日)
第 69 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符合下列財務管理規定:
一、流動性資產總餘額與流動性負債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臺幣專撥營業資金加計新臺幣準備金之合計數,不得低於新臺幣風險資產之百分之八。
三、專撥營業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產保存。
四、參與新臺幣同業拆款市場之淨拆入金額,不得超過拆款時專撥營業資金之二倍。

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以命令解除前項全部或部分財務管理規定對大陸銀行分行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