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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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二 節 分行
( 100年09月07日)
第 71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告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