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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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三 節 參股投資
( 100年09月07日)
第 80 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