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 112年03月17日)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一、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調查研究及資訊之蒐集。
三、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
四、舉辦或參加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之研討活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事項或相關聯絡事宜。